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德城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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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长期未经营或停止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市场退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9号)文件精神,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已调查终结。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德州市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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