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环境污染问题有奖举报办法
来源:德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8-02

德城区环境污染问题有奖举报办法
一、举报范围
德城区所辖范围内发生的环境污染行为。主要为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散乱污”企业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工业企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未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的;
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工业企业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使用的;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非法倾倒、焚烧、填埋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的;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使用高压设备或其它方法向地下灌注工业废水的;
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二、举报方式
举报采取由区政府热线统一受理,由相关镇街和环保部门调查处理兑现奖励的原则进行,提倡实名举报。
(一)举报电话:2671813。
(二)举报电子邮箱:dcqsmrx@163.com;
(三)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三、举报奖励
举报内容经现场查证属实后,对同一区域、同一企业、同一行为的首名举报者,一次性给予举报人600元奖金奖励;经查证不属实或无法核实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后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原件及证件复印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出示领取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并签署代领人真实姓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举报事实不清,不能提供环境污染行为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如照片、影像等)的。
(二)举报人不留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前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或尚未结案的。
(四)举报的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于举报前已被处罚或限期整改,以及正在整改的。
(五)举报前新闻媒体已曝光的。
五、本公告自2017年8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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