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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设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网点的通知
来源: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0-09-07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5月2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落实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第二款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网点,组织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现对德城区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网点主体资格进行申报做出以下规定。

一、动物诊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设立为免疫点:

(一)合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

(二)有固定注册执业兽医师;工作人员具有辨别犬种的能力;具备熟练操作电脑系统的人员。

(三)有相对独立的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室;营业场所50平米以上。具有与免疫工作相适应的兽用疫苗保存设备(冷冻为-15℃、冷藏为2~8℃)。

(四)具有兽用疫苗管理和犬只免疫管理制度。

(五)近三年未发生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符合条件、需要申报作为免疫点的,应当向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证复印件,免疫点申请表。

(二)兽用疫苗管理制度和免疫工作制度。

(三)营业场所平面图、相关设备和配置清单。

三、申报单位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

四、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免疫网点诊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到诊疗机构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诊疗机构报德州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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