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医疗保障局医疗救助标准
来源:德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2-19

1、对特困人员、孤困儿童、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含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2、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万元。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70%给予再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7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