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州市德城区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德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09

各镇街,局各科室(单位):

为加强全区应急管理部门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区应急局编制了《德州市德城区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并分别制订了气象灾害、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发布职责清单,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附件:1、预警信息发布职责清单

   2、德州市德城区应急管理局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docx

                                                                 德州市德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德州市德城区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预警

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进行研判、预测的警示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发布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预警信息分类

第五条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信息。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是指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减灾委和区抗震救灾、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指挥机构)或指挥机构办公室、区应急局联合发布的预警、警报、警示及风险提示信息。

第六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七条 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包括警报、较大级以上事故或具有一定影响的一般事故警示信息及风险提示信息等。

警报是指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发布的报警通知或信号。

较大级以上事故或具有一定影响的一般事故警示信息是指危化品行业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对周边居民或途经人员容易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及可能造成局部道路拥堵,高速公路封闭等警示信息。

安全生产风险提示信息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或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研判、编写的风险提示信息。

第三章  发布对象和发布渠道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对象分为特定人群、特定区域和社会公众。特定人群是指各镇街、相关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分管行业和领域的中央和省驻德企业、局机关科室(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其负责人,并抄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局指挥中心。特定区域是指灾害事故可能影响或危害的区域。

第九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主要有区应急局网站、政务新媒体、移动通信运营商、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客户端等。

第十条 自然灾害黄色预警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区应急局网站、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橙色及以上等级的预警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区应急局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移动通信运营商、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客户端等进行发布。必要时,可协调移动通信运营商或通过市综合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向特定区域发布。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移动通讯运营商短信、广播、电视滚动播放等方式,向全区发布。

第十二条 预警解除(升级)信息通过原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向原发布对象进行发布。

第四章  发布程序

第十三条 健全完善相关指挥机构办公室统筹协调管理、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涉灾科室分工协作的预警协调联动机制,实现预警信息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

预警信息发布要充分考虑灾害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严格落实会商研判制度和领导签发制度,确保不出现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市应急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局指挥中心负责,并通知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做好相关预警发布工作。

第十五条 相关指挥机构或指挥机构办公室、区应急局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局机关相关涉灾科室编写,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由局指挥中心、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按照职责分工向特定人群、特定区域和社会公众发布。

第十六条 已发生或经研判有可能发生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或生产安全事故,需要紧急避险时,可运用靶向预警功能向特定区域发布预警信息。

靶向预警是指对预警影响区域设置地理围栏,根据通信基站信令数据对手机用户进行定位,对地理围栏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用户进行预警信息发布的预警方式。发布靶向预警时,须由相关业务科室牵头组织会商研判并编辑预警信息内容,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区应急局网站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应急指挥科根据相关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市应急局领导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与市应急指挥中心沟通联络,及时接收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协调移动通讯运营商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应急指挥科负责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报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

第二十一条 应急指挥科负责组织协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报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

第二十二条 应急指挥科负责组织协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防汛抗旱预警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报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指挥科负责组织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地震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报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危化科负责组织协调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警报、警示及风险提示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报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基础科负责组织协调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监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警报、警示及风险提示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后,报送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应急保障中心做好区综合指挥调度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 局机关其他科室(单位)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职责清单

由市气象局发布或该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气象灾害红色、橙色预警信息,区应急局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警示措施,黄色预警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意见发布,蓝色预警不发布。

一、预警准备

接到气象预警信息后,根据气象类别,由指挥中心编写安全预防警示信息,牵头完成预警信息发布。

二、预警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会同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共同发布。

办公室:负责通过局网站发布;

指挥中心:负责通过指挥调度系统和短信向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各镇街、重点企业发布;

政策法规科:负责通过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协调文旅部门通过应急广播预警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职责清单

自然灾害(气象灾害除外)主要指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旱灾、火灾等。相关指挥机构或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或与区应急局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局机关相关科室编写预警信息,经审批程序后,由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按照职责分工发布。

一、预警准备

应急指挥科:负责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

应急指挥科:负责组织协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应急指挥科:负责组织协调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防汛抗旱预警信息;

应急指挥科:负责组织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地震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二、预警发布

指挥中心:负责通过指挥调度系统和短信向区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各镇街、重点企业发布;对于灾害可能严重影响或危害的区域,由办公室协调移动通信单位实行靶向重复预警。

政策法规科: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广播、报纸、网络及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协调文旅部门通过应急广播进行预警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发布职责清单

安全生产预警信息包括警报(警报是指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可能性增大时发布的报警通知或信号)、较大级以上事故或具有一定影响的一般事故警示信息及风险提示信息等。

一、预警准备

危化科、基础科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研判,编写领域内安全生产警示提示信息,经审批程序后,由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按照职责分工发布。

二、预警发布

指挥中心:负责通过指挥调度系统和短信向区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各镇街、重点企业发布;

对于可能严重影响或危害的区域,由办公室协调移动通信单位实行靶向重复预警;

政策法规科: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广播、报纸、网络及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必要时协调文旅部门通过应急广播进行预警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