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9

鲁审字〔2023〕14号

各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审法字〔2018〕8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审计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处罚标准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1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轻微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严重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特别严重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轻微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般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较重

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严重

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特别严重

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PDF版: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审〔2023〕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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