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9鲁审字〔2023〕14号
各市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裁量权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审法字〔2018〕8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审计厅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标准 |
|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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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轻微 |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一般 |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不完整,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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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分资料,提供的资料部分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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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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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 |
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提供的资料全部不真实,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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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轻微 |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 一般 |
违法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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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重 |
违法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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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 |
违法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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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严重 |
违法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并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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