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来源:德城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6-01

1、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如何筹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5%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其中个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9%的比例缴纳,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300%。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报销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市一、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和650元。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第一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在一、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分别如下:

     医院级别

 

住院费用

一级

二级

三级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5000元以下

90%

95%

85

90%

82%

87%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

92

97%

90

95%

87%

92%

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95

100%

92

97%

90%

95%

  3、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2023年1月1日起,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400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60%,退休人员普通门诊基金支付比例较在职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500元。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仅限参保职工本人使用,家庭成员之间不得通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仅限当年使用,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额度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4、什么是大额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如何筹集?大额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大额医疗补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大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而建立的大额医疗补助制度。基金筹集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具体标准视基金结余情况适时调整。自2021年7月1日起,大额医疗补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金按92%比例支付。

5、门诊慢特病是什么?

门诊慢特病医疗,是指临床诊断和诊疗方案明确,长期依靠门诊治疗维持病情稳定,经认定纳入包含的病种范围后,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门诊检验检查、用药及治疗。

2022年1月1日起, 职工、居民门诊慢特病病种统一70种:

甲类病种(13种):1、恶性肿瘤;2、器官或组织移植抗排异治疗(肾、骨髓、心、肝、肺、肝肾);3、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4、白血病;5、血友病;6、再生障碍性贫血;7、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8、骨髓纤维化;9、严重精神障碍(含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10、重度抑郁障碍(抑郁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11、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老年痴呆、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12、其他精神障碍(焦虑障碍、强迫障碍、恐怖障碍);13、铁过载。

乙类病种(57种):(一)血液系统疾病:14、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5、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16、免疫性血小板减少;17、溶血性贫血。(二)免疫系统疾病:18、血管炎;19、白塞氏病;20、系统性红斑狼疮;21、多发性肌炎;22、成人still(斯蒂尔)病;23、自免性肝炎;24、混合结缔组织病;25、反应性关节炎;26、干燥综合征;27、系统性硬化症(硬皮病);28、类风湿性关节炎;29、风湿性关节炎;30、强直性脊柱炎。经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确诊的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纳入病种保障范围。(三)心脑血管系统疾病:31、高血压并发症(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32、心肌梗塞;33、冠心病(冠脉狭窄75%以上);34、血管支架、过滤器植入术后;35、冠状动脉搭桥术后;36、慢性心力衰竭;37、风湿性心脏病;38、永久性房颤;39、脑血管病(脑血栓、脑出血);40、心脏瓣膜置换。(四)呼吸系统疾病:41、肺纤维化;4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Ⅱ级以上);43、肺动脉高压;44、肺源性心脏病;45、结核病(肺结核、肺外结核、耐药结核、广泛耐药结核)。(五)消化系统疾病:46、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47、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48、肝硬化;49、A型胃炎;50、溃疡性结肠炎;51、克罗恩病。(六)神经系统疾病:52、帕金森及帕金森综合征;53、运动神经元病;54、重症肌无力;55、格林巴利综合征;56、癫痫。(七)泌尿系统疾病:57、慢性肾小球肾炎;58、慢性肾功能不全;59、肾病综合征。(八)骨关节系统疾病:60、股骨头坏死。(九)内分泌系统疾病: 61、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62、1型糖尿病;63、糖尿病伴有并发症;64、桥本氏病;65、脑垂体瘤术后。(十)代谢障碍系统疾病:66、肝豆状核变性。(十一)先天性疾病:67、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68、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69、苯丙酮尿症 。(十二)皮肤疾病: 70、银屑病。 (十三)2023年3月1日起新增病种:71、神经系统良性肿瘤门诊治疗;72、进行性肌营养不良;73、人类免疫缺陷(HIV)病。

(二)药品单独支付机制。2023年3月1日起,对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相对较高、治疗用药单一、诊疗路径明确的病种纳入药品单独支付管理。参保人经资格认定备案后,在具备相关诊疗资质和诊疗能力的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含谈判协议期满后药品)且符合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基金单独支付。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1、银屑病;2、中重度特应性皮炎;3、肺动脉高压:4、便秘型肠易激综合征IBS-C);5、克罗恩病;6、溃疡性结(直)肠炎:7、脊髓性肌萎缩症:8、亨廷顿舞蹈病:9、多发性硬化:10、遗传性血管性水肿(HAE);11、C型尼曼匹克病:12、肢端肥大症;13、子宫内膜异位症;14、黄斑病变;15、戈谢病;16、庞贝氏病;17、法布雷病:18、转甲状腺素蛋白淀粉样变性心肌病。

6、什么是职工大病保险?

将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含大额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线8000元,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线以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慢特病)医药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85%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40 万元。对列入省大病保险谈判药品目录内的药品,起付线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补偿比例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将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三种罕见病的必需特殊疗效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单独列支费用,起付标准2万元,实行分段报销:2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部分支付60%,年度每人支付限额90万元。罕见病特殊疗效药品执行省医保局谈判公布品种,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供药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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