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违法行为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内容) |
1 |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轻微违法 |
基本具备办学条件,但未办理办学许可申请的 |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民办教育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
一般违法 |
整改后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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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媒体暴光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的 |
责令停止办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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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
一般违法 |
初次违法组织考试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严重违法 |
违法组织考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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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轻微违法 |
没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 |
逾期仍不改正的 |
对单位予以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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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继续办学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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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轻微违法 |
没有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或其他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 |
逾期仍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处分;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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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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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轻微违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 |
有违法所得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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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有违法所得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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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轻微违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违法 |
有违法所得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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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被媒体披露, 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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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轻微违法 |
学校管理混乱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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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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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轻微违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违法 |
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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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骗取办学许可证后,通过违法招生骗取钱财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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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轻微违法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违法 |
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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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轻微违法 |
没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造成影响的 |
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违法 |
拒不整改的 |
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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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造成学校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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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在考试、招生中违规行为 |
一般违法 |
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 |
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
1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
一般违法 |
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13 |
城镇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和广告不使用规范汉字 |
轻微违法 |
不使用规范汉字 |
责令改正 |
一般违法 |
不使用规范汉字,拒不改正的 |
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拆除或者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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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
轻微违法 |
擅自取得回报,但未影响正常办学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违法 |
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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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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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民办学校违反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
轻微违法 |
违法取得回报,但未对办学造成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违法 |
逾期仍不改正的 |
给予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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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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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
轻微违法 |
违反规定,但未造成办学困难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违法 |
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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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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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办学校不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
轻微违法 |
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违法 |
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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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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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轻微违法 |
未造成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一般违法 |
逾期仍不改正的 |
责令停止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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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法 |
擅自取得回报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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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一般违法 |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考生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
20 |
弄虚作假或骗取教师资格或者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
一般违法 |
参加非师范专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作弊 |
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一般违法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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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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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一般违法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22 |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组织、强迫、欺骗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法且涉及1名运动员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或者涉及2名以上运动员,或者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终身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
23 |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未履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
一般 |
未履行规定义务,未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 |
严重 |
未履行规定义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
2年内不得从事体育管理工作和运动员辅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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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运动员辅助人员组织、强迫、欺骗、教唆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法且涉及1名运动员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4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或者涉及2名以上运动员,或者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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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运动员辅助人员向运动员提供兴奋剂,或者协助运动员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或者实施影响采样结果行为的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法且涉及1名运动员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严重 |
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或者涉及2名以上运动员,或者涉及未成年运动员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终身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和体育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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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处罚 |
一般 |
初次违法、积极主动配合检查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 |
严重 |
不主动配合检查或者实施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
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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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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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受过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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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受过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的,并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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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经营者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违法所得,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经通知责令改正后,在改正期限届满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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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经通知责令改正后,在改正期限届满15日后,仍存在违法事实的,或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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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后能立即改正的 |
不予行政处罚 |
一般 |
有语言攻击等行为存在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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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有肢体冲突等行为存在的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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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有围攻执法人员等行为存在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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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
轻微 |
情节较轻,没有违法所得,经通知后积极主动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一般 |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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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情节事实存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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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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