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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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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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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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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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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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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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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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及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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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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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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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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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药店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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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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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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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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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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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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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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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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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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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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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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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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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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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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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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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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