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德城区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德城区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0-03-09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1 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区水利局 区水利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及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取用水户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等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一章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第七章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3.《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四十四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和省规定的材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4.《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 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全年不少于5%,每年至少一次
2 水资源论证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区水利局 区级审查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 水资源论证单位从业情况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质量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全年5%左右,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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