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1 |
国内经济、民事;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业务 |
《公证法》(主席令第39 号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德城区司法局 |
公证处 |
(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
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2 |
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
《律师法》(2007年10月)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德城区司法局 |
德城区律师事务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情况 |
每年至少抽查2次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3 |
对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第四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乡镇、街道司法所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
德城区司法局 |
德城区法律服务所 |
法律服务所管理情况 |
每年至少抽查2次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4 |
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单位和人员的监管。 |
《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
德城区 司法局 |
法律援助中心 |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包括是否认真遵守《法律援助条例》、《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二)业务开展情况。包括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是否集体讨论研究等;(三)恪守职业道德和遵守执业纪律情况。包括法律援助承办单位和人员是否依法规范执业、廉洁诚信服务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每年至少抽查2次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5 |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德城区司法局 |
德州明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
主体资格; 司法鉴定执业过程; 司法鉴定执行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卷宗质量情况; 司法鉴定人员管理情况; |
每年至少抽查2次。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6 |
对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三)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四)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等措施。 |
德城区司法局 |
德州明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
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 司法鉴定人执业过程; 司法鉴定人遵从执业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
每年至少抽查2次。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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