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德城区文旅局
发布时间:2019-12-13
部门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1 | 出版物的监督检查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6年2月修正)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二)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或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的;(九)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2、出版含有国家规定禁止内容的出版物;3、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禁止进口的出版物;4、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发行进口出版物的,未从依法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涂改、变造、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检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任务检查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2 | 印刷品的监督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三)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七)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2、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任务检查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3 | 新闻活动的监督检查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7月10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施行)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施行)第二十二条:“报刊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采访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以报刊记者站名义发布新闻,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及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摊派发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第二十三条:“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报刊出版单位以及其他境内机构和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的。”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1、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从事新闻采访活动;2、报刊出版单位、报刊记者站违规从事相关经营活动;3、擅自设立报刊记者站或者假冒、盗用报刊记者站名义开展活动;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任务检查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4 | 全区文化娱乐市场的监管工作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3月11日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文化娱乐场所 | 1、对娱乐场所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2、对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
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任务检查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5 | 全区文艺演出市场市场的监管工作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演出单位、演出团体 | 对文艺演出市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 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任务检查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6 | 承担对本区域内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起施行)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主体、从事文物工程施工单位 | 1、对文物保护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2、对文化保护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3、对利用文物从事销售或影响文物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
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任务检查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德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 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省文化和旅游厅分配任务检查 |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