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城区建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7-26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1 | 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检查 |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管局鲁建管发〔2011〕5号)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使用单位的施工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企业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生产场内或场外的检查。必要时,可抽查其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 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 全区预拌混凝土企业 | 1.企业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2.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生产场内或场外的检查。必要时,可抽查其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
每季度一次 | 随机抽查 |
2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8月住建部令第5号)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 德城区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 | 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行为 | 按监督计划频次抽查 | 随机抽查 |
3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查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 | 检查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新建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每年至少抽查2次;重点监管工程视情况不定期抽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4 | 房地产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5年3月鲁建发【2005】11号)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各自资质等级,按照下列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
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随机抽查,必要时全面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5 | 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2.《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关合法证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是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开发项目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分期综合验收。第五条:开发企业应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持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到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查验材料、现场勘察等方式对项目综合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将不合格内容书面通知验收单位和开发企业,待改正并验收合格后重新审查。 |
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项目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随机抽查,必要时全面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5.《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9.《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
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根据监督计划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及行为进行巡查。 | 监督巡查 |
7 |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4.《德州市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筑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 |
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抽查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根据监督计划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 | 监督巡查 |
8 | 对燃气加气站的安全检查 | 1.《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2.《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属地审查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3.《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4.《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5.《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规定的其他情形。 |
德城区城乡建设局 | 全区燃气加气站 | 1.是否有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 2.是否有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 3.对燃气加气站场站及相关书面按材料的检查… |
随机抽查,必要时全面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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