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1 | 备案项目监督管理 |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2号)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德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手续行为的处罚 | 20% 一年两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2 | 核准项目开工建设监督管理 |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2号)第五十六条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 德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 20% 一年两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3 | 核准项目骗取登记备案手续处罚 |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2号)第五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 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德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登记备案手续的处罚 | 20% 一年两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4 | 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2号)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德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20% 一年两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5 |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 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年7月国办发〔2000〕54号)第三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7月国发〔2004〕20号)第五部分第(一):“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 德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审核方案、合同文本,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规模、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发现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处理”。 | 30% 一年四次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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