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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名 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抽查方式 |
1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 |
《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
德城区体育局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否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 (二)是否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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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2 |
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 |
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 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2014年10月鲁政字〔2014〕189号 第二项第17条 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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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城区体育局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一)实施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二)实施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 (三)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四)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情况; (五)实施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七)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九)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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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抽查2次;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做到每个季度抽查1次。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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