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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度减轻 个人医疗负担
  发表日期:2010年2月6日  共浏览85 次   出处:德州新闻网--德州日报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日前,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这是继2009年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后的第二次调整,此次调整在更大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医疗负担比例。

  此次医保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是: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普通床位费报销标准。一级医院由6元提高到10元,二级医院由10元提高到15元,三级医院由15元提高到20元。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分段医疗费报销比例,普遍提高2个百分点。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降低一、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定点医疗门诊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门诊按2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报销额为600元。

  另外,应参保未参保居民新入保,不再补缴应参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自医疗年度开始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入保及新入保的学生不执行6个月的免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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